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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权峰律师 徐权峰律师,金亚太律师机构一级合伙人、人身暴力和医事犯罪业务部主任、合肥市律协医委会委员、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成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医学管理学士、兰州大学法律硕士、三级律师,现执业于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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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徐权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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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是指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即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是一种典型的职业犯,包括行为人反复非法行医的行为,不管非法行医的时间多长也只认定为非法行医一个罪。两罪都违反了相似的法律、行政法规,都侵害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后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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