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实践分析 ——兼论纠纷产生原因及防范对策(三)
发布日期:2022-08-26 浏览次数:555
四、纠纷的防范及对策思考
(一)从“医患关系简单治理”到构建医患互信
相比过去,我国的医学水平已经得到极大的提升,患者对现代科学医学也更加信任。与之相悖的是:患者对现代医学高度信任,但对获得的医疗服务不满;医患双方均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尊重和信任。事实上,纠纷产生的原因并非是医生与患者个体之间产生的矛盾,其产生是由医疗、社会保障、医院管理等多方面造成。因此纠纷的解决,不能仅仅借助医患纠纷个体的努力,我们应摒弃医患关系简单治理即可的固有思维,利用行政、医疗机构及各种社会力量协同发力才是解决医患矛盾的根本。
一方面,医院在后续的管理中应当要做到:一是主动、迅速的向社会公布诊疗事实,让公众准确的了解相关信息有助于医患信任关系的建立;二是应将医患沟通日常化,积极沟通、了解需求、解决疑惑,通过医方主动沟通来降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这将有助于缓解患方的焦虑情绪,增加对医方的理解;三是重视医德医风建设,着力打造具备技术高、医德高、责任心高的优质医务工作者。
另一方面,作为患方,应对自身病情有一定的了解,理性的看待疾病,积极配合专业的治疗,充分尊重医务工作者的救助措施,避免出现不良的就医行为。
再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专门的医疗事故研究机构,从第三者角度对医疗事故进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从而为医院处置医疗事故提供专业参考。
(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责任分担机制
医疗保险制度不够健全、缺少风险分担机制等因素使患方医疗经济负担加重、医患双方矛盾解决受阻,当患方的医疗目的没有被实现时,容易产生纠纷。即使有全面的司法救济程序,患方可以通过寻求法律援助、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其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最后的诉讼结果却不一定能够实现他们的诉求。这使得很多患者在面对医疗纠纷时仍不愿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另外,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使医院、医生执业风险较大,而合适的保险机制能够分担一部分风险。目前我国并没有通过国家立法的层面强制施行,医疗机构和个人投保积极性不高,为了降低双方的诉讼负担,减少诉讼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我国有必要完善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制度,以期在产生矛盾时,医患双方都能够借助专业的医疗保险机构来处理纠纷。完善的医疗保险责任机制能够将医患双方的风险进行转移,能够保障医患双方在蒙受损失时的合法权益,对于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来讲,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制度。因此,建议政府应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的积极效用,调动各主体的参保积极性,尽可能的扩大参保范围,并根据实际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保费标准,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赔偿标准,从而形成良好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三)加强医院管理,全面提升医务人员综合素质
医院管理疏忽、医护人员行为过失等原因是医疗纠纷发生的常见诱因。为减少医疗纠纷,首先要加强医院精细化管理,完善医疗操作规范,责令医生严格按照操作标准开展医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符合伦理。该条款仅对我国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涉及实操细节,因此建议医院全面认真执行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核心规定,最大限度的预防和降低医疗风险。其次,应完善诊疗全程医患沟通协商制度。我国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患沟通协商制度以医方为主导,这需要加强对医护人员在医患沟通方面的知识与技巧培训,让医护人员掌握沟通技巧,在与患方沟通时更加专业。另外应充分发挥患方的申诉权利,听取患者意见,尊重患者权利,使医患双方达成共识,从而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最后,对于专业的医护人员而言,要加强综合素质与业务技术培训、创新管理模式、提高人才考核标准、注重患者服务质量评价、加强职业修养等,提高依法行医的综合能力。
(四)设置专门的医事审判机构,提高审判专业性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案件,它要求审判机构的审判人员具备医法结合的知识背景,针对此类案件,我国法院尚不能高效的实现定纷止争。因此,我们可以参照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经验,设置独立的医事审判机构,整合具备医法知识背景的审判人才组成专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法庭,聘请专业的医疗鉴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由于该类案件会兼涉医学与法学的相关问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各级审判机构需要大量的医法复合型人才,以此保障审判的专业性。
(五)优化资源配置,响应健康中国战略
第一,针对我国目前人均医疗资源分配不足、不均的问题,政府应结合医疗服务特点,根据医疗服务半径与该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置医疗机构,均衡配置医疗资源与医技人员,及时适应群众诊疗需求。第二,积极响应健康中国战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放低医疗卫生工作重心,重视基层医疗发展水平,加强各层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一方面简化患者诊疗,另一方面又解决医疗资源分配不足、分配不均的问题。第三,深化纠纷调解机制。整合资源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积极协调双方的诉求,防止矛盾的恶化,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医疗纠纷发生。
(作者:何涛 徐毓婕,来源:《医学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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